備受關註的成都高空墜物“連坐”案近日作出判決,由於難以找到墜物責任人,該居民樓內124戶人家分擔了15萬元賠償,每戶賠1230元。
  法院表示:賠償,更多的是一種社會救濟,而不是連帶責任。高空墜物“連坐”法規引起諸多爭議,成為現實判例後也贊彈不一。責任連坐於法於情是否合理?除了責任連坐外,還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解決,如國家救濟?本期三人談我們共同關註。
  張漲:抽絲剝繭 一針見血 譚敏:至情至理 侃侃而談 練洪洋:煮酒論劍 指點江山
 
  譚敏: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不斷,在責任認定上卻沒有明確依據,不同法院對這種案例的判決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糾紛不斷。所以,《侵權責任法》里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責任界定,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明確了判罰的標準,有助於減少此類糾紛。
  法律的出台不僅是為了辨明是非,彰顯正義,也要有利於具體執行,解決現實問題。在高空拋物傷人事件中,如果一直找不到責任人,傷者可能面臨沒錢看病,索賠無門的困境。《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不僅統一了判罰的標準,而且,有助於解決此前查不到拋物人而使傷人案成為無頭公案,受害者訴求無門的問題。“連坐”法律條文,正是根據已有的多起案例,綜合考量而出台,符合現實情況的相對公平之舉。
  練洪洋: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反對搞責任“連坐”。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高空墜物“連坐”,明顯有違過錯責任原則,而且也極為不公平。譬如成都這個高空墜物案,124戶被判“連坐”,假如墜物只是一戶所為,說明其中有123戶是被“冤枉”的。123戶無過錯擔了責,而真正的墜物者有過錯卻沒有擔全責,這公平嗎?專家說不是“賠償”,而是“補償”,如果沒有過錯,為什麼要“補償”?這種說法於理不通。考察世界各國法律,無論是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
  張漲:講到執行問題,認為責任“連坐”就方便執行是一種很理想化的觀點。本來我國在侵權責任賠償的執行方面就存在諸多困難,像高空墜物“連坐”這種爭議較大的案件,即便法院判決了,執行對象涉及幾十甚至上百戶,而其中不少住戶未必認同法院判決,很有可能出現拒絕執行。這樣一來,所謂的利於執行就不成立了。其次,對於警方破案來說,責任“連坐”會不會形成一種不好的引導?通過責任“連坐”,反正補償款已落實了,事情告一段落了,破案的壓力就沒有那麼大了,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局面。
  人之情
  譚敏:拋物者難以找到,可是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煙灰缸、瓷片擊中的傷者卻在醫院里等著救治,被砸中的也許還是家中主要勞動力,可能給家庭經濟情況也帶來很大困難。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遭遇飛來橫禍的他們是最無辜最可憐的。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人,也要儘快解決受害人的現實問題,不能砸了白砸。 由可能施加傷害的住戶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許對沒扔的人來說不完全公平,但是公平正義不是一個虛幻和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合情合理的結果。從這個角度上說,分擔是相對來說較可行的方案。
  而“連坐”之舉,可以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一是因為即使自己沒扔也需承擔責任,住戶們平時就會加強自我約束,相互提醒,物管也會盡好管理職責,不會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有助於防患於未然。二是出現問題後,大家為了免責,會儘量提供線索,幫助查出亂拋物者。
  張漲:這種觀點只看到了一面,若換位思考站在無辜住戶的角度來思考,自己並沒有過錯卻要承擔一筆補償款,心理上很難認同。像成都這個案例,高樓里的124家商戶分攤了15萬賠償,平均每戶1000多元,數額還不算太大。若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問題,比如致殘致死,牽涉到巨額補償或者長期補償,分散到每一個住戶頭上有可能是一筆沉重的負擔,沒有過錯的居民恐怕更不願意承受。
  練洪洋:不問青紅皂白的高空墜物“連坐”也容易引發住戶的道德風險。
  那些無端受到“連坐”的住戶,自覺一點的,可能會因為“破財”而有所畏懼,以後不敢亂拋亂扔;自覺性差一點的,可能將事件理解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塊來擦屁股”,砸傷人大家賠錢,責任泛化,無所顧忌。無故出了錢、心理不平衡的,甚至還可能出現報複性舉措,故意高空拋物。
  治之道
  張漲:既然責任“連坐”帶來瞭如此大的爭議,我們不妨將風險控制在墜物發生前。一方面,物管應該加強檢查力度,尤其是遇到颱風天等情況,更有義務通知到每戶,要求其做好窗臺、外飄物體等隱患的處理。在很多已有判例中,物管通常都要背負比較大的補償或賠償責任。因此物管單位也應該對高空拋物現象重視起來,疏忽了事前檢查,必然免不了事後擔責。另一方面,在小區里應該儘量增加攝像頭等監控設備,這不僅是對拋物行為的一種震懾,也便於事後通過觀看監控錄像來確定責任,儘量避免找不到責任人而不得不搞“連坐”。
  練洪洋:高空墜物責任險對高空墜物案的賠償也能起到較好的托底作用。城市許多寫字樓都會購買此類險種,但是住宅類建築購買的還不多見。其實,投保金額也不高,對於住宅樓居民來說,也不是很大的負擔,不妨推廣。除了個體住戶,也可以考慮集體出資購買,如臨街住戶共同出錢,或從物管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當高空墜物傷人案件發生之後,對於受害人的及時賠付和救助有很大作用,善莫大焉。
  譚敏:此外,由公共財政來為此類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受害者兜底應成為政府的應盡之責。不僅是高空墜物的受害者,對交通肇事逃逸等暫時無法找到責任人的受害者,不能讓他們成為無人理睬的“倒霉蛋”,應當以國家救濟的形式來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譬如設立國家公共傷害或公共救助基金,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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